中国商业会计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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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

来源: | 作者:秘书处 | 发布时间: 2022-12-17 15:39:57 | 285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  第四十六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、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、撤职、调离工作岗位、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,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、级别。

  第四十七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第四十八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,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。

  第四十九 违反本法规定,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,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 

  第五十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:

  单位负责人,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。

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、会计监督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。

  第五十一 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,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。

  第五十二 本法自20007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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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编辑:杨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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